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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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天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款89,16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原告***负担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1,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