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378882.22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查封担保人杨东所有的川E×××××号奔驰牌S600型轿车。 上述保全财产总金额以378882.22元为限,以实际执行的结果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2414元,由申请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