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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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系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与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雨城区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一采后处理设施工程标段”项目实际施工人,该工程的工程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结算款归***享有; 二、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243,619.45元(其中,由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将其未付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243,619.45元直接支付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92元,减半收取计7,996元,由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