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宁明县教育局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4598.20元;

二、宁明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基数254598.20元,从2012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宁明县教育局负担2477元,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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