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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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济宁融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购车款166583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嘉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号:20×××82); 二、对于判决第一项中的给付内容,被告嘉祥县二牛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济宁融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元、申请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嘉祥县二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