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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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68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嘉祥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号为20×××82账户内。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248.26元。 二、原告***在领取赔偿款时返还被告***垫付款9388.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申请费525元,共计1050元,由原告负担315元,由被告***负担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