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恒思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龙湖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恒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按月利率10.2‰计算;以借款本金5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3‰计算;以借款本金2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按月利率8.1‰计算;以借款本金2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15‰计算;以借款本金13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按月利率9.9‰计算;以借款本金13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计算;以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按月利率8.1‰计算;以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按月利率12.15‰计算;以借款本金3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15‰计算),履行时扣除被告洛阳恒思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522811.49元。 二、被告河南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河南龙湖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恒思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15元,由被告洛阳恒思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龙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