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永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昊豫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县远香调味品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自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按月利率9.9‰计算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月利率9.9‰基础上加付50%罚息),履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1000元。

二、被告洛阳永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昊豫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县远香调味品购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永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昊豫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县远香调味品购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远香调味品有限公司、洛阳永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昊豫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6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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