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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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撤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上诉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一审被告***、***一审判决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被上诉人梧州市灏辉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一审被告***、***、上诉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70元(上诉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