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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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应赔付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7345.12元; 三、被上诉人信州区八角塘明华水产海鲜行尚应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7795.75元; 四、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应赔付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五、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应赔付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7345.12元; 上述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六、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68元,依法减半收取9934元,由上诉人***、***负担2117元,被上诉人***、***负担2605元,被上诉人信州区八角塘明华水产海鲜行负担2605元,被上诉人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10元,由上诉人***、***负担50元,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6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