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湖北荆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2202.98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134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给付款项给付办法:由给付义务人汇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支付(2020)鄂058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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