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宜昌金霖运输有限公司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100000元。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法院专户,帐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帐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注明系某人支付(2020)鄂058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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