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市昌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能兴宜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中能兴宜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3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3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质保金之日止);

二、被告宜昌市昌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0元,减半收取82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中能兴宜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昌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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