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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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 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530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胜林。 被申请人: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东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4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保全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留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8053.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作为担保。2020年09月23日,本院依法额度冻结被申请人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78053.00元(实际冻结4175.77元),同日依法额度冻结被申请人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两个账户存款,分别为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78053.00元(实际冻结0.00元),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78053.00元(实际冻结0.00元),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09月23日至2021年09月23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46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530号案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