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融安供电局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融安供电局2017年9月至2020年5月电费人民币1540.5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