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331981元; 二、撤销第二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上诉人***、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8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00元,由被上诉人***、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