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广核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吉林金洪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斯伯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辽宁丰迪发动机进气系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丰迪发动机进气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广核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43917.3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广核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71元,由原告中广核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71元,被告辽宁丰迪发动机进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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