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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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109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计288.50元,评估费4713元,合计500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