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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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裕鑫丰智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一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一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裕鑫丰智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9382.6元; 二、被告广东一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裕鑫丰智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179382.6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一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裕鑫丰智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7938.26元; 四、被告***、***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广东裕鑫丰智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2元,保全费1691元,由三被告负担5000元,由原告负担1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