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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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508.81元; 二、被告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办理“金象御花园”小区2幢1单元103号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备案材料; 三、被告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备案违约金26077.3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6元,由被告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