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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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融水润东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融水润东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提交资料报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的违约金3972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融水润东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