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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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水泥(富川)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六项; 二、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华润水泥(富川)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877554.6元; 四、上诉人华润水泥(富川)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支付1-3#楼工期延误损失赔偿款30万元,4-7#楼工期延误损失赔偿款20万元; 五、驳回上诉人华润水泥(富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诉应付款项相抵后,上诉人华润水泥(富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款项1635960.6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440元(含本诉费用143100元,反诉费用30340元),鉴定费350477元(含租金损失鉴定费71180元,在建工程价值鉴定费279297元,上诉人华润水泥(富川)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40.14元(上诉人华润水泥(富川)有限公司已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1639元(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705996.14元,由上诉人华润水泥(富川)有限公司负担541409.64元,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6458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