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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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东莞市听雨轩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120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194175.05元; 三、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194175.05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910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82元,由被告天安财险河南公司负担2059元,由被告平安财险许昌公司负担3332元,由被告***负担3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