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恒升起重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恒升大型物流综合园区有限公司
河南洪浩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8)豫0711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河南洪浩物流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对河南恒升大型物流综合园区有限公司存放的案涉冰箱等产品9677台没有留置权,案涉货物的变现金额7335255元归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河南洪浩物流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上诉人河南洪浩物流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负担。多预交的诉讼费部分,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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