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固始丰旺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固始凤凰大药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230833.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直接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120700元;超出部分110133.4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80%,即88106.72元,合计208806.72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另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若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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