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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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0225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0225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0225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向***赔偿266166.2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7元(***已预交5609元),由***负担683元,***负担68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预交5448.5元),由***负担3576元,***负担224元,***二审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清退。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