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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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昌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宜昌国水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点军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国水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67466.4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宜昌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国水商贸有限公司、***、***、***、***、***、***、***、***以4970000元为基数,按10.179%年利率标准向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点军支行支付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其全部债务清偿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执行人宜昌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国水商贸有限公司、***、***、***、***、***、***、***、***以497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点军支行支付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点军支行对***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海口市房房权证字第**)***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海口市房房权证字第**)***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房权证点军区字第**)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