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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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丽生康源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1392165.80元,利息50386.67元,罚息169672.62元,共计1612225.09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3日),自2020年4月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利率管理规定计算; 被告河南丽生康源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30元,减半收取100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1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473元,被告***、***、***、***、河南丽生康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