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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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 二、***、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1,020,0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付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962元,保全费5,000元,由***、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562元,***负担6,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56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