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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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江西骏琪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8111.9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2.50元,减半收取计2371.25元,由***负担737.25元,***负担1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