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省肿瘤医院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7年9月28日止,并对前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收复利;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支付罚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