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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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所签订YYHG-XXMY20102001施工合同。

二、被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损失5923065.4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960元,由原告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165元(已缴纳),被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4979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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