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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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通许县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通许县供电公司支付2019年6月份电费9171325.91元及违约金(以9171325.91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2020年1月1日之后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通许县供电公司支付2019年7月份电费8445031.59元及违约金(以8445031.5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2020年1月1日之后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498.15元,减半收取63749.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