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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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1民初2190号 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汶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后,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保敏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