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福华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智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福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9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福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2927886元(自2015年12月6日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智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过高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一、二项中的应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华实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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