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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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星泰石业有限公司 山东莱州恒瑞石业有限公司 莱州梨水石材有限公司 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莱州恒瑞石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66399元; 二、被告山东莱州恒瑞石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支付给原告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7.0‰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山东莱州恒瑞石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 四、被告莱州梨水石材有限公司、莱州星泰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山东莱州恒瑞石业有限公司应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61.99元,减半收取计11331元,由山东莱州恒瑞石业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莱州恒瑞石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山东莱州恒瑞石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直接给付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莱州梨水石材有限公司、莱州星泰石业有限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