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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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8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并由被告***承担办理上述手续的费用; 三、被告***应向原告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律师费7000元,原告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被告***返还购房款172590元;两者相抵后,原告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被告***返还125590元,此款由原告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计22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