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赔偿曾福定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5201.12元; 二、王宝丹赔偿曾福定诉前鉴定费2860元; 三、驳回曾福定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债务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直接付至曾福定名下威海市账户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1元,诉讼鉴定费2340元,合计4491元,曾福定负担495元,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3931元,王宝丹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