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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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借款本金82997.38元及利息、违约金(本金截至2020年7月1日止,利息、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但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2020年7月2日后,被告***如有其他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的直接还款情形,则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966.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8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