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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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停运损失275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也可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