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203民初818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钰航,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光煜,浙江和义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晓静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2020年9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5320元,合计7532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并付清(上述款项支付至下述账户,户名***,账号×××23,开户行宁波银行总行营业部);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尚未履行部分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晓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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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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