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致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7270号 原告:嵊州市炯洁机械配件厂,住***。 负责人:魏炯,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致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夏勇,董事长。 原告嵊州市炯洁机械配件厂诉被告河南致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嵊州市炯洁机械配件厂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嵊州市炯洁机械配件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东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娄禾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