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其公司办公区域内供原告***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正常营业时间内);

二、被告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在其公司办公区域内供原告***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正常营业时间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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