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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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其公司办公区域内供原告***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正常营业时间内); 二、被告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在其公司办公区域内供原告***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正常营业时间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