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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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宁波如翼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160323.1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上述本金自2020年7月2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付罚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被告宁波如翼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如翼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宁波如翼光伏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波如翼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