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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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24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59561.04元(已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丹南街149号,151号401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9)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39677号]、丹南街149号,151号301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9)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39678号]在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