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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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5判决结果结案方式>> 一、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签订的编号为ZLC2017002687的《融资回租合同及其他文件》于2018年8月23日解除; 二、编号为ZLC2017002687的《融资回租合同及其他文件》项下的租赁物(荣威牌汽车一辆,车辆型号:CSA6452NDAN,发动机号:SMSGC040673,车架号:LSJA24U64HS030394,车牌号:川L×××××)的所有权归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租赁物,并协助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107,112.39元、截至2018年4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702.60元、自2018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截至2018年4月18日的到期未付租金45,905.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及律师费损失8,555元; 四、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34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金融法院。 6文尾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