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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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贵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 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川县贵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1235.00元及利息(以下欠货款5812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2.00元,减半收取4806.00元,由被告青川县贵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3770.00元,由被告青川县贵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