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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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珙县豪发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817.66元(总损失2354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后续医疗费2400元-医疗费9606.16元+医疗费交强险限额10000元),由于已垫付医疗费8000元,故实际赔偿额为12817.66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1908.31元【(总损失23543.82元-交强险赔偿额20817.66元)×70%】,此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由于被告***垫付费用1243.16元,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665.15元,向被告***支付垫付款1243.16元; 三、以上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