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将乐三华轴瓦股份有限公司
将乐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乐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转入将乐县古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账户内的功华家具城场所拆迁的二次装修补偿款651940元,应支付给原告***所有。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支出的诉讼保全费3770元。

案件受理费10819元,减半收取计540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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