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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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代偿款111612.28元,并以111612.2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代偿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